大赢家官网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大赢家官网教育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四章 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八章 支出管理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十章 应收应付款管理
第十一章 投资管理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十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五章 附则
大赢家官网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赢家官网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法》、和《大赢家官网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经绍兴市教育局同意、绍兴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注册正式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属慈善组织,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并接受市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相关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重要事项需经校党委同意后实施。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金,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理事会是基金会最高决策机构;监事会负责基金会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监事是基金会的内部监督人员。
第五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当满足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会计岗位、出纳岗位不得相互兼任。基金会的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从事财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六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上述制度规定的基本原则;应严格按照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基金会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八条 会计核算以基金会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九条 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发生涉及接受外币捐赠业务时,以实际结汇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二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四章 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十三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秘书长全面负责财务工作,并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由学校财务室代管。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做到岗位明确,权责分明。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经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保管和收付工作。
第十五条 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并履行监交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财务
交接手续。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货币资金是指基金会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七条 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每年在努力加大劝募力度的同时,应根据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基金会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支出预算。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提出支出预算建议方案,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收入是指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二十七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4.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确认为收入。
第二十八条 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或理事会决定计算分配,协议上没有规定的,参照当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八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条 基金会支出必须尊重捐赠者意愿、符合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坚持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章程规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经费的支出应严格执行财经分级审批制度,基金会负责人要认真审查每笔费用的开支是否真实、合法、合规。不得伪造、变造请款报销凭证,虚列支出等。
第三十四条 公益活动支出。在手续完善的情况下:
1.限定性捐赠的资助项目,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凡协议中已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基金会理事长签字后即执行;
2.非限定性捐赠的资助项目,经理事会批准,基金会理事长签字后执行。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定期或者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大赢家官网教育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二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基金会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基金会只是在委托代理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第十章 应收应付款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财务人员对应收应付款定期清理,年终进行全面检查催收。
第四十四条 对于校内发生的属暂借性质的应收款如时间较长催收困难,通知项目负责人,冻结项目。对于校外应收款如发生催讨困难,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
第四十五条 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借款部门需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基金会秘书处,报请应收款的资产损失。财务人员根据批准文件核销坏帐。
第四十六条 年底结账,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分析可回收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帐损失计提坏帐准备,确认坏帐损失并计入当年管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确实无法支付或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应付账款,确认为其它收入。
第十一章 投资管理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原则上不参与对外投资项目。银行结构性存款及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不属于对外投资。
第四十九条 任何人不准用基金会资金,以个人名义购买债券、股票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五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主动向理事会、监事报送财务报告,报告年度收支情况,资产规模、净资产变动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向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与效益。
第五十三条 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由理事长同意后方可报送。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并根据协议,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并于每年年末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此外,还应接受学校财务、审计和纪委监察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基金会每年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五十八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十九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4年3月27日起执行。
